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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督查评估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优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机构评审的标准: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教学制度、财务制度、学员日常管理台帐等资料齐全;超额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的20%以上;培训后的农村劳动力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比例、就业率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比例均不低于90%。

  (二)合格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机构评审的标准: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教学制度、财务制度、学员日常管理台帐等资料齐全;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培训后的农村劳动力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比例、就业率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比例分别达到70%、70%、70%、80%和70%。

  (三)不合格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机构评审的标准:即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教学制度、财务制度、学员日常管理台帐等资料不齐全;未能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培训后的农村劳动力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比例、就业率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比例分别低于70%、70%、70%、80%和70%。

  上述每一等级中任何一项指标未达标的,降入下一等级。

  五、督查评估程序

  (一)自评:各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对自身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上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抽查:省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的程序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参加培训机构的汇报等相关会议;2. 查阅有关的文件、合同、帐簿等;3. 实地查看项目管理情况 ;4.向在校生了解核实情况。

  (三)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自评和抽查结果提出初评意见,并评选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级的培训教育机构,并上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督查评估奖惩办法

  (一)对被评为优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机构的,给予通报表扬,适当增加次年免费培训任务指标。

  (二)对被评为合格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机构的,给予保留次年免费培训任务指标。

  (三)对被评为不合格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机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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