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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督查评估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评估督查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4日)废止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督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162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督查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督查评估办法

  为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力度,规范培训运作,确保培训质量和资金安全使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督查评估的对象

  承担本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培训教育机构。

  二、督查评估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情况;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情况;

  (三)转移培训日常管理和质量保障情况;

  (四)转移培训目标任务实施完成情况;

  (五)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督查评估具体指标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情况。

  1.制订农民工培训的教学、财务和学员管理制度;

  2.每个培训工种不少于2名中级或以上专业培训和考评的师资,近三年来培训考证通过率达到70%以上;

  3.每年可直接培训农村劳动力不少于1000人次;

  4.配有满足培训需求的专业培训和考评的师资并具备必要的培训设备和场地。具有开发行业核心培训工种鉴定标准和教材的能力。

  (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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