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141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有关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教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教学管理规定
为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使广大农村劳动力切实掌握一技之长,特制定本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的执行
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是组织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以相应职业的国家标准或专项能力考核规范为依据编写制定。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组织培训。若培训单位根据当地或行业特点需要开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培训计划之外的培训,须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自行编写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并报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各培训单位必须按照颁布的培训计划制定出实施性培训计划,因教学需要调整省颁培训计划,幅度在30%以内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超过30%的,须报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二条 培训教材的选用
各培训单位要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选用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或省职业技术教研室统一组织编写或推荐的教材,某些课程如无统一编写或推荐的教材,应选用基本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相关教材或自编校本教材,并报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教材或讲义及相关资料必须提前发给教师,方便教师备课。上课之前应将教材发放到学员手中,严禁无教材、讲义开课。
第三条 教师的聘用
各培训单位要根据教学需要聘用本校优秀教师或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培训教师。各培训单位要在开课之前15天选聘好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