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工作情况报送和通报制度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164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加强信息沟通、工作交流和检查督导,大力推进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省决定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情况报送和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报送制度。从8月1日起,各市应每半月(每月的1日和16日)向省厅报送全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内容应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思路、举措和活动情况;
(二)配套政策制订出台情况;
(三)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情况;
(四)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月报);
(五)劳动力培训、鉴定、证书发放、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六)转移到东西北地区企业带动本地区劳动力转移情况;
(七)对口劳务帮扶情况;
(八)开展劳动力资源普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九)鼓励企业招用本省劳动力工作开展情况;
(十)职业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情况;
(十一)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情况;
(十二)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三)其他情况。
以上内容请按《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二、三)填报。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举措请随时(当天或最迟1日内)报送。
二、建立月度通报制度。省厅每月将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向全省通报,表扬先进,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通报将送省委、省政府和各市市委、市政府。
三、建立工作简报制度。省厅将编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简报》,不定期编发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指示、要求,省有关部门工作动态,全省各地推动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好的经验和创新做法、重要的活动信息等。《简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市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