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职业介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159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职业介绍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
职业介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双转移”决定精神,加快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职业介绍工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诚信、有效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第三条 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职业介绍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职业介绍工作。
第五条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职业介绍工作应坚持“公平就业”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以人为本,强化服务,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状况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二)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和咨询;
(三)权益维护知识宣传和咨询;
(四)举办各类型的招聘会和各种形式的用工供需洽谈会;
(五)开展12333电话职业介绍、网上职业介绍、远程见工招聘、移动电话短信服务等职业介绍活动;
(六)职业指导和创业指导;
(七)职业素质测评;
(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介绍;
(九)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