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前,培训机构应提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考核安排,劳动保障部门派人监督考核并签署意见,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可核发《证书》。培训机构凭监督考核意见、农村劳动力成绩册和各地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属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证书》,受理的劳动保障部门对审核合格的农村劳动力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受委托承担《证书》登记管理的街道保障事务机构应及时将《证书》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和“三证合一”信息管理系统。不及时登录系统的,不给予核拨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证书》发放,确保《证书》质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核放《证书》之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培训机构勾结弄虚作假,否则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属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培训机构要加强严守管理,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以及妨碍《证书》公平发放,否则取消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资格,追回冒领的补助资金,触违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证书封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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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
证
书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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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内页设计
第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