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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161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农工办〔2008〕7号)精神,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培训质量,特就实施《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农村劳动者参加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凭证,并作为申领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生活补贴和推荐就业等待遇的凭证。

  第三条 《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样式(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县(区)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免费核发。《证书》须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双方印章方有效。核发《证书》的条件及所需材料由各县(区)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规定。印制《证书》所需经费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能鉴定补贴范围。

  第四条 《证书》编号格式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执行。编号由15位数字组成,前2位是广东省代码(44);第3至6位为《证书》发放地市县(区)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7至8位为发证年份代码;第9至15位为发证顺序码,标注在发证单位行政区域范围内所发放《证书》的累计顺序号。(例如:2008年,XXX在广东省广州市按顺序第100位考取《证书》,那么他《证书》编号为:440100080000100)

  第五条 各培训机构申请发放某职业(工种)的《证书》,必须在开展培训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该职业(工种)培训考核方案,明确职业(工种)名称及其职业描述、上岗标准、培训的内容、教材(讲义)、标准、学时、师资、实操和考核标准,学员名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培训考核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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