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1日以前设计的建筑工程,按《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进行鉴定。
1992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之间设计的建筑工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鉴定;
2003年1月1日以后设计的建筑工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进行鉴定。
2、已按《工业与民用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或《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进行鉴定、加固的,或按1978年及以后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和施工的房屋建筑,直接按原设计所依据的相关规范进行鉴定、修复。
3、震后抗震设防标准提高的地区,应依据调整后的抗震设防标准按上述原则进行抗震鉴定。
4、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确定。
5、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
6、国家若出台新的相关标准规范,按新的规范标准执行。
五、抗震鉴定工作应在对工程场地、设计、施工、材料及震害现状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必要分析验算的基础上,提交抗震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作出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结论,提出是否需要加固的建议。
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六、修复和抗震加固设计应依据《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和《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程》(GB50367-2006)等规范规程进行。
国家若出台新的相关标准规范,按新的规范标准执行。
修复和加固设计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鉴定报告的意见,综合考虑房屋的后续使用年限,做到符合标准、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使用,原则上不得增加荷载,并不应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质、不增加建筑规模。若需改变使用功能、性质和增加建筑规模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