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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
(川建发[2008]36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12汶川地震给我省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灾难和损失,地震灾区城镇房屋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在前期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现将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震灾区因地震受损、在安全性应急评估中结论为中等破坏、轻微损坏的城镇房屋建筑,经抗震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并符合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

  二、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计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所规定的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为鉴定和设防目标。

  本次地震的部分强震区的实际地震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的,应以震后经有关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该地区抗震鉴定和抗震设防依据。

  三、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与业务范围相对应的工程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计任务。一般应由工程原设计单位(资质可放宽到丙级)承担该项工程的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计任务,也可由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原设计单位已撤销或设计资质不满足要求时,应由具备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已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了抗震鉴定需要修复加固的房屋建筑,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复或抗震加固设计。

  四、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应主要依据下列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1、原工程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的房屋建筑,按以下原则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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