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通知
(川建发[2008]37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省级建设社团:
为贯彻落实全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救灾款物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省建设厅决定,对全省建设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救灾资金的接受、支出及管理使用情况。包括:①由省建设厅转拨的全国建设系统的定向捐款;②由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救灾款;③由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款。
(二)救灾物资的接受、发放、分配及管理使用情况。包括:①由国家和省调配的救灾物资;②由全国各地直接捐赠的救灾物资;③由企业、个人直接捐赠的救灾物资。
(三)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及所辖受灾严重的县(市)为检查重点。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6月25日-7月5日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阶段。
(二)7月6日-7月15日为省建设厅复查阶段。
(三)复查方式:①由受检单位向省建设厅检查组汇报自查情况,检查组听取被救助单位(个人)意见;②查阅受检单位有关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办法、规定等文件,以及关于救灾资金物资的接受、发放、分配及管理使用情况等各类统计表,审核有关账目物资清单。③与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座谈交换意见,并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工作,专题研究,明确分工,切实做好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的自查工作,并于7月6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报送省建设厅(各扩权试点县(市)情况应一并统计报送)。
(二)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资金物资的监管工作。
(三)省建设厅检查组的组成和复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