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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恢复重建工程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3)对破坏严重,裂缝较多,影响墙体稳定的,须拆除重新砌筑。与承重构件间拉结筋断裂或原无拉结筋的,需通过植筋等措施加强墙体与承重构件间的连接。不同材料的墙体,应根据其长度、高度、厚度等不同情况分别按各自的规范或标准图要求在墙内设置构造柱、拉结筋、墙带以及墙顶的稳定构造措施;
  4)地震中,非承重墙体(如构筑物内的导流墙等)局部倒塌的,应重新砌筑,并在墙内设置构造柱及顶部设置拉梁等必要的稳定构件。
  2.4.4 机电设备的修复和更换
  设备的修(恢)复和更换,首先应能尽快的在第一时间满足城、镇(乡)污水处理的基本要求,然后再按进度需要进行完善。
  1.电气系统的修复、加固与更换
  (1)在电气系统恢复运行前,应首先对变配电站、配电室等建筑物受损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建(构)筑物能否继续使用或经修复加固后继续使用。
  (2)震后恢复污水处理功能、设备抢修、检修等都需要对厂站快速恢复供电。如果地震对外部电网的损害不大,应尽量争取使用原供电网络进行供电。如原供电网络不能满足供电,应尽快采用临时措施,如寻求第二电源、临时电源或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应急供电,力求尽快对厂站恢复供电。
  (3)变压器的震后修复。变压器作为厂站电气系统的主要元件其震害表现一般为位移、扭转、脱落轨道、倾倒、顶部绝缘瓷瓶破坏、散热器或外壳受损等,震后应对变压器受损程度进行检查,对受损部位进行修复、更换。震后的变压器须进行电气性能检测,对通过检测可继续使用的变压器要进行复位、基础修复处理。
  (4)开关柜设备的震后修复。开关柜设备由于外壳的保护作用,如果没有大质量的建筑构件和坠落物的撞击,一般不会受到太大的损害,但可能出现基础断裂、移位、变形、联接电缆松动、脱落等损害。修复时须清理建筑碎块,检查设备受损状况,检查柜内电气元件受损情况,对设备进行复位,检查和紧固联接缆线,对受损的电气元件进行修复和更换,检查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系统是否良好,做必要的电气性能检测。
  (5)厂站内配电电缆线路、控制电缆线路的震后修复。厂站电缆线路的震害表现一般为电缆沟、电缆托盘托架的垮塌、变形、脱落,电缆绝缘层的损害,电缆与设备接头松动、脱落等。修复时须对电缆线路沿线进行检查,对电缆与设备的接头进行检查、加固,对损害不能继续使用的电缆进行更换。
  (6)厂站内检测仪表的震后修复。污水厂内通常设有一些流量、压力、液位、pH、DO、ORP等现场检测仪表。地震发生时这些检测仪表可能受到损坏或损害,一般表现为仪表支撑体松动、脱落、仪表连接电缆脱落、断线、仪表失准、失灵等。修复时须对仪表安装状况进行检查、复位,对电气、管道联接进行检查,对仪表进行校准。对受损不能继续使用的仪表进行更换。
  2.机械设备的修复、加固与更换
  对受损程度Ⅰ、Ⅱ类设备只需进行按原样正位固定和作少量修理后即可投入运行;对Ⅲ类设备应进行认真修补,确保基本上达到设备的原有功能后投入运行,以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更换与否;对于Ⅳ类设备原则上不能使用,立即更换或用相似设备暂时取代。如设备暂时无法更换需带病运行的应在严格的监测下进行运行并从速更换。
  3.管道系统的修复与更换
  (1)管道之间的连接处应进行修复,防止渗漏。
  (2)管道本身的破坏根据破坏程度首先作针对性的修补或更换,震情稳定以后再进行完善。
  (3)管道与构筑物连接处进行止漏与稳(固)定。
  (4)管道位移处进行复位、固定。
  (5)管线上受损阀门进行修复或更换。
  (6)修复或更换管道上必要的基本仪表,如压力表和流量计等以确保满足城、镇(乡)排水系统的基本要求。
  4.污水处理的化验设备与仪表的恢复
  根据损坏程度编制修理和购置清单。应首先满足污水处理过程中最基本要求设备和仪表。
  2.4.5 修复加固期内防止污水污染环境的对策与措施
  1. 当处理后污水不能满足受纳水体环境的最低要求时,应采用临时手段予以解决,一般可首选投加药剂的加强一级处理方法。
  2. 根据震后污水量情况调整处理系统运行工况以适应。
  3. 应根据环境允许的容量条件,编制处理系统的构(建)筑物修复和加固计划。任何一种处理设施如有一座以上损坏时,不应同时进行修复和加固,应轮流修复和加固。在轮换修复和加固期间,由于其负荷增加需对其加强监测和管理。
  4. 对正在修复和加固的处理构筑物的前后处理设施应加强监测和管理。
  5. 加强消毒过程管理
  (1)处理后污水排放前必须进行加强消毒并严密监测。
  (2)在当疫病发生期内应配合卫生和防疫部门,进行针对性药物消毒。
  (3)增加污泥消毒处理。消毒剂首选石灰,也可采用其它药剂。
  6. 加强污泥贮存和运输管理,并应有人专管,禁止污泥乱堆乱放,防止二次污染。
  7. 化验、检测设备、仪表受损时必须加强人工检测,并及时更换和购置有关设备或借助相关部门的设备能力。
  8. 在外电源未恢复供电时,利用时间对厂站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为电源最短时间恢复厂站污水处理准备条件。
  2.4.6 重建
  1.重建及原则
  以下情况需进行重建。
  (1)地震中被毁城镇需整体移址重建时,厂站系统随之移址重建。
  (2)地震中因地貌变化或被次生灾害所毁被埋,使构(建)筑物全部破坏或虽然部分破坏,但存在有致命的安全隐患时,需移址重建。
  (3)由于地震烈度大于设计时考虑的烈度或其他原因造成构(建)物全面破坏时,但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认可地质条件许可建设厂站时可进行原地重建。
  (4)单体构(建)筑物严重破坏,无法修复,或加固成本经比较不经济时,应对该构筑物进行单体重建。
  (5)厂站重建必须满足所在地调整后的地震烈度的抗震要求和规划,并必须按照有关的规程、规范及建设程序进行。
  2.重建技术
  (1)本节中的厂站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及合流污水泵站内各种构筑物及辅助建筑物。
  (2)重建应贯彻“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计方针。
  (3)厂站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
  1)避开地震断裂带,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质、地形、地貌的地段;
  2)不受滑坡、危岩、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段;
  3)历史上最大地震破坏烈度不超过9度的地段;
  4)不受洪水淹没、冲刷的地段;
  5)经地质勘察适宜建筑的地段。
  (4)建筑设计应力求形体简单、整齐,避免复杂平面、长悬挑、宽门脸、高女儿墙、高塔楼等不利抗震的建筑造型。
  (5)结构设计应慎用底框结构;建筑物纵横向应适量、对称设置抗侧力构件;注重“强柱弱梁、强剪弱弯、更强节点”的设计理念。
  (6)厂站内各构(建)筑物应采用表2-3所列的结构形式:

  表2-3  构(建)筑物结构形式

项目

子项

结 构 形 式

备  注

 

 

污水提升泵房

下部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框架结构

底板、壁板、柱、梁、

板全现浇

雨水提升泵房

沉砂池

钢筋混凝土结构

整体现浇

初淀池

二淀池

曝气池

生化池

滤池

污泥浓缩池

污泥消化池

污泥泵房

框架结构

整体现浇

污泥脱水机房

污泥堆棚

配电室

管理综合楼

机修、仓库

框架或砖混

框架现浇(注)

食堂、值班宿舍

门卫室

围墙

砖墙加配筋扶璧柱和压顶

扶璧柱间距3.0~3.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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