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水塔个别部位或构件已损坏,但整体鉴定结果尚可继续使用时,可对需加固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方法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执行。
1.6.3 水塔重建技术
1.重建水塔应采用钢筋砼支筒的水塔,砼强度等级应大于C35。不得采用砖或石砌支筒、支柱水塔。
2.水塔所在场地应避开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及液化土地段。
3.水塔设计应严格按以下国家标准进行: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给水排水工程水塔结构设计规程》CECS139:2002
4.水塔离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水塔高度的1.5倍,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5.如需在大于8度地区修建水塔,应进行专门研究。
6.对大于8度地震区一般不采用水塔作为供水设备。对大、中型水厂可采用高位水池(地形条件许可时)、调节水池泵站;对于无地形条件可利用的村、镇小型水厂可采用气压给水设备、变频调速给水设备及自动控制电磁调速给水设备等调节装置。
排水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基本原则
1.排水设施震后修复、加固的安全等级和使用年限应与建(构)筑物原设计相匹配,新建的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2.建(构)筑物修复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原设计的标准和现行相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加固、重建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调整后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执行,并相应确定抗震设防烈度。
3.对新建和重建大型污水处理工程及排水主要干线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1997年12月29日)、遵循“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1996年3月4日)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2.1.2 排水工程修复与重建基本技术措施
1.排水工程建(构)筑物应根据震后应急危险度的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修复措施。
建(构)筑物除存在对排水安全及人员安全有重大隐患外,一般修复应在地震(含余震)基本平息以后进行修复。
2.排水设备应根据受损情况、使用功能和达到系统运行所需时间,分别采用复位、修复、更换、重建等不同的方法进行震后恢复处理。
3.重建工作应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并结合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进行。
4.重建工程设计应考虑地震损坏后的应急措施设置,设备的选型应利于灾后尽快修复和更换,自控系统必须具备人工控制措施。
5.对遭受地震严重破坏的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污水提等建(构)筑物,或修复成本过高,或经过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原场地不适宜建厂的,应进行重建。
6.对于遭受地震破坏严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排水管道应进行重建。重建工作应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7.排水管道重建应根据管道受损情况,选择合适的管材和检查井结构型式。管道接口、基础和回填土密实度,应根据规范并结合管道受损情况确定。
2.1.3 规范和标准
排水工程修复、加固和重建必须遵循下列规范和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范 JGJ116-98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2006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93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032-2003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DL5073-2000
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 CECS225:200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0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2001年版)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泵站设计规范 GB/T50265-9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50-92
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223:2007
埋地给水排水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管
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ECS129:2001
埋地聚乙烯排水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64:2004
埋地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22:200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CECS145:200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部份)建标[2000]202号
其余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2.2 应急阶段基本技术措施
2.2.1 排水管道
震后应尽快查明排水管道受损情况,保证管道和排放口畅通,避免城市遭受内涝和污水浸泡。确定管道漏损位置可以结合平时运行管理的经验,根据震后管道内水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逐步缩小疑似损坏范围,找出漏损点。管道受损情况的全面、准确判定最好采用带摄像头的设备,对疑似损坏管道进行逐条检查。
管道疏通时,必须注意安全。在余震平息前,不得采用井下人工作业,应采用机械或高压射水疏通。
对因管道折断或地面坍塌导致管道或排放口处堵塞处,应采取临时措施抽升排放。
在管道和处理厂恢复运行前,禁止工业废水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有毒有害工业废水应就地设置应急储存设施,以保证环境的安全。
2.2.2 污水处理厂(站)及排水泵站
地震灾害会导致污水处理厂(站)、排水泵站受损,须进行抢修才能恢复运行。
抢修前首先应对受损建(构)筑物进行应急危险程度评估,评估方法:建筑物部分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5进行,构筑物部分可参照《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鉴定标准》GB J43进行,并应满足《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
评估结果分为三类:危险、警告和可继续使用。判定为危险的建(构)筑物不允许人员进入,可能采取的措施是撤除;判定为警告的建(构)筑物可进入,但不能长时间停留,待后续抗震鉴定后可采取加固改造或拆除的措施;判定为可继续使用的建(构)筑物一般无震害或震害较轻,经过修复即可使用。
正确判断污水处理系统受损情况,及时对造成系统停运的关键设备如提升设备、曝气设备、消毒设备、厂站内变配电设备等进行抢修,以便尽快恢复系统运行。在不能马上全面恢复系统运行时,应首先恢复提升、消毒设备的运行,或采取临时提升和消毒措施,污水须经过消毒后再应急排放。
对采用紫外线消毒的处理厂,在系统恢复运行前,应采取在提升泵房吸水井投加二氧化氯消毒粉或漂白粉措施。
抢修作业时,必须注意施工安全。进入检查井和提升泵房吸水井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单人作业。
余震平息前,不得进入检查井和排水管道内作业。
应根据排水工程受损情况,尽快采购或调运必须的应急设备和材料,如:潜水泵、发电机、疏通设备、塑料管道、消毒粉等。
2.2.3 过渡性安置区
过渡性安置区应设置集中的排水收集系统,并做到雨、污分流。污水收集后,应尽量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条件不具备时,应设置小型净化装置、沼气净化池或化粪池,出水应经消毒后外排。排放点的设置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尤其要避免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
2.3 排水管渠系统
2.3.1 抗震鉴定
1.排水管渠的抗震鉴定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执行,并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