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震后可能出现的源水水质变化,主要是由无机、有机、生物、疫病污染所造成,表现为:
1)浊度:可能短期突然改变,浊度提高很多,一般为暂时性,很少永久性,有的很快恢复原状,有的逐步恢复原状。
2)pH:可能出现变化,一般以pH下降为多。
3)NH
3-N或NO
3-N:地面污染引起数值有一定提高,一般具有相对较短的持续时间。
4)大肠菌指数:地面污染引起数值增高,一般时间较短。
5)有机物:地面污染使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浓度增加,一般时间相对较短,但有一定的持续时间。
6)疫病影响:传染病菌、病毒可能突发出现。
(2)对于水源水质变化的对策与措施
1)对于浊度和pH值变化,一般可采用加强絮凝处理,增加絮凝剂投加量,监测pH值的变化,可用药物调节pH值,首选投加石灰来调节,既经济又方便。
2)对于大肠菌指数增高应加强消毒控制,一般采用增加加氯量,提高出厂水的余氯值并定期检测管网末端的余氯值。消毒剂不宜采用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液氯和其它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可能存有隐患的消毒剂,宜选用相对稳定的消毒剂,如漂粉精、消毒片及用消毒剂临时制备设备。
3)对于NH
3-N和NO
3-N,除加强絮凝、过滤外,可以适当增加加氯量,当NH
3-N和NO
3-N很高,以上方法不能满足时,则可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
4)对于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增加,首先加强絮凝沉淀,必要时投加粉末活性炭。
5)对于疫病造成的影响应与当地防疫及卫生部门配合进行处理。
(3)源水水量变小取不到足够的源水时或水质已不能作饮用水源时,经评估应开辟新水源满足要求。
2.水厂(站)内处理构(建)筑物的修复、加固期内为满足正常供水的对策与措施
(1)进行构筑物超越,如水厂(站)内原无该构筑物超越管时,应临时铺设超越管,在超越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特别应对絮凝剂投加系统加强检测和管理。当絮凝剂投加和消毒系统设施遭到破坏不能使用时,应设临时加注点及临时加注设施。
(2)化验、检测设备、仪表受损时必须加强人工检测,并及时更换和购置有关设备或借助相关部门的设备能力。
3.外部系统破坏时水厂(站)的配合对策与措施
(1)配水管网严重受损送水(增压)泵站无法建压时,除积极配合管网检查和修复外,应保证提供合格水质的基本水量。在失压情况下提供合格水质的水量时,应严密监测提升设备的运行工况,充分利用水厂(站)内可利用的调压设备,防止水泵及电器在失压的极端情况下运行带来的设备损坏。
(2)在外电源未恢复供电时,利用时间对水厂(站)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为电源恢复实现供水准备条件。
1.4.6 重建技术
1.重建原则
以下情况需进行重建。
(1)地震中被毁城镇需整体移址重建时,给水系统随之移址重建。
(2)地震中因地貌变化或被次生灾害所毁被埋,使构(建)筑物全部破坏或虽然部分破坏,但存在有致命的安全隐患时,需移址重建。
(3)由于地震烈度大于设计时考虑的烈度或其他原因造成构(建)物全面破坏时,但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认可地质条件许可建设水厂(站)时可进行就地重建。
(4)水源地发生变化,无法取到满足水质或必要水量要求的源水时,应考虑移址重建。
(5)单体构(建)筑物严重破坏,无法修复,或加固成本经比较不经济时,应对该构筑物进行单体重建。
(6)水厂(站)重建必须满足所在地调整后的地震烈度的抗震要求和规划,并必须按照有关的规程、规范及建设程序进行。
2.重建技术
(1)本节中的水厂(站)包括给水厂、取水泵站、加压泵站内各种构筑物及辅助建筑物。
(2)水厂(站)重建应贯彻“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计方针。
(3)水厂(站)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
1)避开地震断裂带,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质、地形、地貌的地段;
2)不受滑坡、危岩、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段;
3)历史上最大地震破坏烈度不超过9度的地段;
4)不受洪水淹没、冲刷的地段;
5)经地质勘察适宜建筑的地段。
(4)建筑设计应力求形体简单、整齐,避免复杂平面、长悬挑、宽门脸、高女儿墙、高塔楼等不利抗震的建筑造型。
(5)结构设计应慎用底框结构;建筑物纵横向应适量、对称设置抗侧力构件;注重“强柱弱梁、强剪弱弯、更强节点”的设计理念。
(6) 水厂(站)内各构(建)筑物应采用表1-3所列的结构形式:
表1-3 构(建)筑物结构形式
项目
| 子 项
| 结 构 形 式
| 备 注
|
水厂(站)
| 取水泵房
| 下部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框架结构
| 底板、壁板、柱、
梁、板全现浇
|
加压泵房
|
吸水井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整体现浇
|
预沉池
|
沉淀池
|
滤池
|
清水池
|
送水泵房
| 下部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排架结构
| 整体现浇
|
配电室
| 框架结构
| 整体现浇
|
加药间
|
管理综合楼
|
机修、仓库
| 框架或砖混结构
| 框架全现浇(注)
|
食堂、值班宿舍
|
门卫室
|
围墙
| 砖墙加配筋扶璧柱和压顶
| 扶璧柱间距3.0~3.6m
|
水塔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基础、支筒、
水柜全现浇
|
注:①当采用砖混结构时,±0.00以下采用M10水泥砂浆砌MU10实心页岩砖,±0.00以上采用M7.5混合砂浆砌MU10实心页岩砖;
②按规范设置的DQL、GZ、GL、QL及屋盖梁、板采用全现浇结构;
③所用石料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U30;
④水塔仅用于8度及以下地区。
(7)水厂(站)重建应按国家、地方的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
(8)水厂(站)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及监理各环节的实施程序均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1.5 给水管网
给水管网由输水管道及配水管道组成。
1.5.1 抗震鉴定
1. 给水管网的抗震鉴定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82执行,并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燃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B50032-2003的规定。
2. 主要检查输配水管道沿线的场地和地基土质情况、管网的整体布置、阀门及其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管材、接口等是否符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
3. 抗震鉴定后,对不符合抗震鉴定标准、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应结合城市给水规划、管网布局及当地的实际条件进行修复、加固,必要时应进行重建。
4.输水管道的震害
输水管道的震害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山体滑坡、泥石流、场地液化以及不均匀沉降引起的震害;
(2)因地震断层地表破裂,地面变形引起的震害;
(3)因管道结构抗震设计不足所引发的震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