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地震中遭到山体崩塌、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损坏的水厂(站),应对其山崖采取削方、剥离、锚固、清理等技术措施,消除其威胁及影响。
9.对局部损坏较严重的构(建)筑物原则上宜拆除受损部分并采用原构(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进行修复。
10.对水厂(站)中个别受损严重的构(建)筑物,可根据其受损严重程度采取局部修复或拆除重建等措施。
1.4.2 生产系统破坏程度检查与评估
1.生产系统破坏程度评估
(1)水厂(站)地貌改变或泥石流、崩塌等次生灾害使系统全部毁损而完全失去水厂(站)的供水功能。
(2)地震波使水厂(站)构(建)筑物及设备彻底毁损而完全失去水厂(站)的供水功能。
(3)构(建)筑物、制水供水设备,供电系统、管道系统不同程度受到破坏,暂时丧失或影响水厂(站)向管网供水,但可修复,经修复和加固后能恢复和部分恢复水厂(站)供水能力。
2.供电系统的检查及评估
在地震后水厂(站)内电气与自控系统损坏现象:
(1)在大地震发生时,由于上级电气系统受损或破坏,或者由于保护系统检测到异常,自动切除负荷,会发生大面积长时间停电,因而使水厂(站)失去供电电源,导致无法运转。
(2)发生强烈地震时,导致水厂(站)主要电气设备如主变压器、开关柜等设备主体出现位移、扭转、变形、倾倒、绝缘支柱断裂、裂纹等损害。
(3)由于地震时墙体的倒塌、天棚跌落等造成电气设备设施损坏。
(4)地震造成部分电缆特别是控制电缆、信号电缆受损。
(5)现场控制箱、柜连接接头、端子松动、脱落,导致控制操作失灵、失效。
(6)部分检测仪表受损,失准、失效。
3.机械设备的检查与评估
震后机械设备损坏主要表现在结构和功能上,对受损设备可以分成四类。
Ⅰ类:设备结构完好无损坏,只存在位移和位移过程中带来的紧固定位系统损坏而影响正常运行。
Ⅱ类:结构基本完好,只有小量变形和损伤,而未影响结构强度,经校正后即可投入正常运行。
Ⅲ类:结构受损,但经修补、加固后不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基本恢复设备原有功能可继续使用。
Ⅳ类:结构严重损坏,已无法使用,或修补后虽然可以勉强运转但严重影响原有功能和在运行中存在有安全隐患。
4.管道系统检查与评估
首先对地面管道进行检查,再进行地下管道检查。损坏的管件为刚性的结构性破坏时,应对管件进行修补或更换;破坏为柔性位移性破坏时,一般以校正修复后即可恢复运行。
管道检查包括管路上的联络设备(如阀门)、支墩及与各构(建)筑物之间的连接处。内容如下:阀门有无漏水和破损、支墩是否有效,与构(建)筑物连接处有无松动、渗漏或脱落。
管道的破坏,除被直接砸损破坏外,主要是位移造成的损坏,地下管道由于受地下土壤周边的约束,所以通常较地面管道破坏轻微。
5.化验设备与仪表检查与评估
(1)化验设备一般由玻璃器皿为主组成,地震的直接外力机械性破坏造成化验设备严重损坏。
(2)地震的外力机械性破坏同样造成精密检测仪器严重破坏,破坏程度由影响测量精度到完全不能使用。
(3)在线仪表除外力机械性破坏外,尚存在有外电源失电、短路等造成的破坏,所以损坏面很大。
1.4.3 构(建)筑物修复和加固方法
1.建筑物修复和加固方法
建筑物修复和加固可以参考《地震灾后建筑修复加固与重建技术手册》中的相关内容进行。
2.构筑物修复和加固方法
本节所称构筑物指水厂(站)中的各种水池、泵房和井类。地震后经检查评估属轻微破坏、中等破坏或虽属严重破坏但具有修复和加固价值的构筑物可按下列方法进行修复和加固:
(1)对在地震中受坍塌土体挤压或地面变形等原因引起倾斜且具修复价值的构筑物,可采取掏土、射水、降水等技术措施进行纠偏复位,设计、施工应遵照《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2007的有关规定。
(2)对水厂(站)中个别受损严重的构筑物,可根据其受损严重程度采取局部修复或拆除重建等措施。
(3)对局部损坏严重的构筑物原则上宜拆除受损部分并采用原构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进行修复:
1)局部受损构筑物,可将受损部分凿去,将创面刷洗干净,充分润湿但无积水,浇筑新混凝土前在创面上刷一层水泥素浆,再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微膨胀混凝土灌筑,加强养护不少于14昼夜;
2)受损严重的构件,应拆除重新布筋浇筑,个别被拉断的钢筋可采用焊接或植筋予以补充和加强。
(4)对基本完好或局部轻微损坏或出现中等破坏的构筑物可采取下列针对性技术措施,加固方法和实施要点可参照《地震灾后建筑修复加固与重建技术手册》的相关部分:
1)构筑物的底版、壁板、梁、柱上的细小裂缝对构件的耐久性有影响时,可采取化学灌浆进行修复,以防钢筋锈蚀;
2)构筑物主要受力构件上出现结构性裂缝,对构筑物或构件承载力有影响时,可通过粘贴钢板或粘贴碳纤维复合材等补强措施进行加固处理;
3)化学注浆、粘贴碳纤维材料、粘钢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5)构筑物中的非承重墙受到破坏的,可视破坏轻重程度分别对待:
1)破坏较轻,仅出现少量裂缝,不影响墙体稳定的,可仅对裂缝采取注浆等方法进行修补;
2)破坏较重,裂缝较多,但不影响墙体稳定的,可采用面层加固砖墙体法或加钢筋砂浆墙垛等措施进行加固或局部拆除重砌等措施;
3)对破坏严重,裂缝较多,影响墙体稳定的,须拆除重新砌筑。与承重构件间拉结筋断裂或原无拉结筋的,需通过植筋等措施加强墙体与承重构件间的连接。不同材料的墙体,应根据其长度、高度、厚度等不同情况分别按各自的规范或标准图要求在墙内设置构造柱、拉结筋、墙带以及墙顶的稳定构造措施;
4)地震中,非承重墙体(如构筑物内的导流墙等)局部倒塌的,应重新砌筑,并在墙内设置构造柱及顶部设置拉梁等必要的稳定构件。
1.4.4 机电设备的修复和更换
设备的修(恢)复和更换,首先应能尽快的在第一时间满足城、镇(乡)的基本供水要求,然后再按进度需要进行完善。
1.电气系统的修复、加固与更换
(1)在电气系统恢复运行前,应首先对变配电站、配电室等建筑物受损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建(构)筑物能否继续使用或经修复加固后继续使用。
(2)震后恢复供水、设备抢修、检修等都需要对水厂(站)快速恢复供电。如果地震对外部电网的损害不大,应尽量争取使用原供电网络进行供电。如原供电网络不能满足供电,应尽快采用临时措施,如寻求第二电源、临时电源或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应急供电,力求尽快对水厂(站)恢复供电。
(3)变压器的震后修复。变压器作为水厂(站)电气系统的主要元件其震害表现一般为位移、扭转、脱落轨道、倾倒、顶部绝缘瓷瓶破坏、散热器或外壳受损等,震后应对变压器受损程度进行检查,对受损部位进行修复、更换。震后的变压器须进行电气性能检测,对通过检测可继续使用的变压器要进行复位、基础修复处理。
(4)开关柜设备的震后修复。开关柜设备由于外壳的保护作用,如果没有大质量的建筑构件和坠落物的撞击,一般不会受到太大的损害,但可能出现基础断裂、移位、变形、联接电缆松动、脱落等损害。修复时须清理建筑碎块,检查设备受损状况,检查柜内电气元件受损情况,对设备进行复位,检查和紧固联接缆线,对受损的电气元件进行修复和更换,检查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系统是否良好,做必要的电气性能检测。
(5)水厂(站)内配电电缆线路、控制电缆线路的震后修复。水厂(站)内电缆线路的震害表现一般为电缆沟、电缆托盘托架的垮塌、变形、脱落,电缆绝缘层的损害,电缆与设备接头松动、脱落等。修复时须对电缆线路沿线进行检查,对电缆与设备的接头进行检查、加固,对损害不能继续使用的电缆进行更换。
(6)水厂(站)检测仪表的震后修复。水厂(站)内通常设有一些流量、压力、液位、pH、浊度、余氯等现场检测仪表。地震发生时这些检测仪表可能受到损坏或损害,一般表现为仪表支撑体松动、脱落、仪表连接电缆脱落、断线、仪表失准、失灵等。修复时须对仪表安装状况进行检查、复位,对电气、管道联接进行检查,对仪表进行校准。对受损不能继续使用的仪表进行更换。
2.机械设备的修复、加固与更换
对受损程度Ⅰ、Ⅱ类设备只需进行按原样正位固定和作少量修理后即可投入运行;对Ⅲ类设备应进行认真修补,确保基本上达到设备的原有功能时可投入运行,以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更换予否;对于Ⅳ类设备原则上不能使用,立即更换或用相似设备暂时取代。如设备暂时无法更换需带病运行的应在严格的监测下进行运行并从速更换。
3.管道系统的修复与更换
(1)管道之间的连接处应进行修复,防止渗漏。
(2)管道本身破坏根据破坏程度首先作针对性的修补和更换,震情稳定以后再进行完善。
(3)管道与构筑物连接处进行止漏、稳(固)定。
(4)管道位移处进行复位、固定。
(5)管线上受损阀门进行修复或更换。
(6)修复或更换管道上必要的仪表,如压力表和流量计等以确保满足城、镇(乡)的基本供水要求。
4.化验设备与仪表的恢复
根据损坏程度编制修理和购制清单。应首先满足生产过程中最基本的设备和仪表。
1.4.5 修复加固期间满足城镇(乡)供水的对策和措施
1.源水水质水量变化时的对策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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