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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恢复重建工程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因地震造成的水厂化验设备、化验药品严重受损,致使多数水厂不能正常开展化验工作,因此需要采用水质监测车、水质化验车协助进行化验工作,也需要其他供水企业开展大量的对口支援工作,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应急供水期间还应加强公共宣传,使每个人都知道饮水卫生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3 水源地
  1.3.1 抗震鉴定
  1.地震后首先应进行应急危险度评估。应急危险度评估主要依靠技术人员的经验以及简单的测试工具和仪器,短时间内对水源地进行快速的危险度评价,初步评定破坏程度,满足震后对水源地的快速评定要求。
  2.对应急评估判定为危险和警告的水源地,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室外給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执行,并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规定。
  3.抗震鉴定主要检查管井、大口井、取水头部和吸水管沿线的场地和地基情况、取水口的整体布置、穿管处堤岸结构及防渗、管材和接口等是否符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检查管井是否断裂、倾斜。
  4.抗震鉴定应按调整后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依据进行。根据水源地构筑物的特点,地震破坏程度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垮塌五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1)基本完好: 承重结构完好;个别非承重结构轻微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2)轻微损坏: 个别承重结构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结构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3)中等破坏: 多数承重结构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结构严重破坏。
  (4)严重破坏: 多数承重结构破坏或部分垮塌。
  (5)垮塌: 多数承重结构垮塌。
  5.抗震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和结论,并根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结合使用功能、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重建等抗震减灾对策。
  6.根据破坏程度,可按表1-1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表1-1 破坏程度及处理措施

破坏程度

处理措施

基本完好

一般不需修理即可使用

轻微损坏

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中等破坏

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加固后方可使用

严重破坏

需大修或重建

垮塌

需拆除重建


  1.3.2 修复和加固方法
  1.水源地工程设施包括给水厂的管井、大口井、取水头部、吸水管以及吸水管需穿越的堤岸等相关工程。
  2.给水厂的水源地工程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修复、加固应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构造措施。工程修复、加固应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规定。
  3.遭受泥石流、泥砂淤积等灾害的水源地,应首先清掏水源地影响范围内的河床及取水口。对清掏石块、泥砂可能引起取水设施更大破坏的工程,应视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清掏时间进行取水条件的恢复。
  4.取水头部遭受破坏时,应先修复、加固吸水管的支承结构。必要时,修复、加固前可临时拆除取水头和吸水管,保证取水设施不受更大破坏和施工安全。
  5.取水头部支承结构混凝土出现细小裂缝时,应采用压力注浆修补,注浆材料可采用环氧树脂类液剂。支承混凝土结构出现较大裂缝时,可视裂缝的宽度,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或混凝土灌缝,并在混凝土中掺加早强剂。
  6.头部支承混凝土结构发生局部塌落或破损时,应采用比原设计高一个等级的混凝土浇筑修补。用于修补的混凝土应具有微膨胀性,并掺加早强剂。修补时应先将原结构表面凿毛,对素混凝土支承结构,还应先进行植筋,保证新浇混凝土与原结构连接可靠。
  7.头部支承结构发生倾斜时,应采取可靠措施进行调校恢复(钢架)或纠倾,纠倾施工应参照《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2007执行,使取水头部符合安全取水的条件。
  8.吸水管穿越堤岸时应保证堤岸的安全和满足防渗的要求。震后穿越处的堤岸发生损坏时,应立即在堤岸临水侧进行围堰和排水,避免发生管涌和更大的次生灾害,然后抢修堤岸。堤岸加固、修复应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执行,加强防渗处理,并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的规定。
  9.管井发生倾斜影响正常工作时,应参照《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2007进行修复。对断裂和倾斜严重修复困难的管井,应拆除重建。
  10.水源地的管道修复、加固技术措施按3.5.2的内容实施。
  11.大口井的修复、加固技术措施按3.4的内容实施。
  1.3.3 重建技术
  1.水源地的工程场地应选择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震陷等对抗震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2.给水厂的水源地工程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并且修复、加固较为困难,水源地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类。
  3.水源地工程的重建应严格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执行,并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规定。
  4.水源地取水头部一般应以基岩或密实卵石层为地基持力层,并满足抗冲刷的要求。水源地取水头部支承结构宜采用混凝土、钢筋砼或钢结构。
  5.水源地取水管穿堤岸处应采用钢管,堤外设柔性接头。
  6.水源地工程的重建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程的规定。
  1.4 给水处理厂及给水泵站
  1.4.1 构(建)筑物抗震鉴定及修复加固的一般规定
  1.震害分析
  给水处理厂及给水泵站[以下简称水厂(站)]的建(构)筑物在地震中有不同程度的破坏,建筑物的破坏形式和特点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类似,如:框架结构填充墙开裂和倒塌、框架结构梁柱裂缝、砖混结构墙体开裂等,因为水厂(站)的建筑一般体量不大,楼层不高,地震破损的程度相对较轻。水厂(站)内的构筑物也有震损,尤以上部结构更为严重。
  2.水厂(站)在地震后首先应进行应急危险度评估。应急危险度评估主要依靠技术人员的经验以及简单的测试工具和仪器,短时间内对建(构)筑物进行快速的危险度评价,初步评定和分类筛选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满足震后对建(构)筑物的快速评定要求。
  3.对应急评估判定为危险和警告的建(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应遵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室外給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执行,并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规定。
  4.建筑物的抗震鉴定要求参照《地震灾后建筑修复加固与重建手册》执行。
  5.抗震鉴定应按调整后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依据进行。根据构筑物的特点,构筑物的地震破坏程度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垮塌五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1)基本完好: 承重结构完好;个别非承重结构轻微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2)轻微损坏:个别承重结构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结构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3)中等破坏:多数承重结构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结构严重破坏。
  (4)严重破坏:多数承重结构破坏或部分垮塌。
  (5)垮塌:多数承重结构垮塌。
  6.抗震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和结论,并根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安全性和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结合使用功能、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重建等抗震减灾对策。
  7.根据构筑物的破坏程度,可按表1-2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表1-2 构筑物破坏程度及处理措施

破坏程度

处理措施

基本完好

一般不需修理即可使用

轻微破坏

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中等破坏

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加固后方可使用

严重破坏

需大修或重建

垮塌

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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