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恢复重建工程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建城发[2008]278号)
各相关市、州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水务局:
为加强对城镇供排水恢复重建工作的技术指导,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恢复重建工程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恢复重建工程技术指导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
二ΟΟ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恢复重建工程技术指导意见
供水工程
1.1 一般规定
1.1.1 基本原则
1.供水设施震后修复、加固的安全等级和使用年限应与建(构)筑物原设计相匹配,新建的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2.建(构)筑物修复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原设计的标准和现行相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加固、重建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调整后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执行,并相应确定抗震设防烈度。
3.对新建和重建供水主要干线工程及大型水处理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1997年12月29日),遵循“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1996年3月4日)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1.1.2 修复与重建基本技术措施
1.供水工程建(构)筑物主要包括:管井、大口井、取水头部、取水泵房(含变配电房)、输水管道、配水井、沉淀池、滤池、清水池、送水加压泵站、水塔(高位水池)、变配电房、加药间、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等建(构)筑物。
2.在地震后首先应进行应急危险度的评估。应急危险度评估方法:建筑物部分应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5)进行,构筑物部分可参照《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 J43进行并应满足《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要求。应急危险度评估结果分为三类:危险、警告、可继续使用。判定为危险的建(构)筑物不允许人员进入,可能采取的措施是拆除;判定为警告的建(构)筑物可进入,但不能长时间停留,待后续抗震鉴定后可采取加固改造或拆除的措施;判定为可继续使用的建(构)筑物一般无震害或震害较轻,经过修复即可使用。
3.对于震后被彻底破坏或严重破坏的取水建(构)筑物、净水厂建(构)筑物、输水管道、高位水池,或修复成本过高,或经过地震安全评估认定原场地地处断层、滑坡等不适宜在原址重建的,应进行规划搬迁重建。
4.对水源地重建工程的水源保护区需要重新划定。
5.对于抗震烈度为8度及以下地区,重建工程中采用的水塔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抗震要求,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8度以上地区禁止采用水塔作为供水设备,而应该采取其他供水方式(如无塔供水器等)进行替代。
6.给水管网重建时必须进行网络层次的抗震可靠度分析与评估,通过对管网整体抗震性能进行功能可靠度评价,明确系统的抗震性能,如果抗震性能无法满足要求,采用增加管线、增大管径的拓扑优化方法来重新规划设计,直到满足抗震要求为止。
7.对于备用水源严重受损或遭受彻底破坏的备用水源应进行重建。对于还没有备用水源的城市和受灾县,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当地政府的要求建设备用水源。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执行。
1.1.3 规范和标准
工程修复、加固和重建必须遵循下列规范和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范 JGJ116-98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2006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93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032-2003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DL5073-2000
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 CECS225:200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0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2001年版)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泵站设计规范 GB/T50265-9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CECS142:2002
埋地给水排水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管
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ECS129:2001
建筑给水内筋嵌入式衬塑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51/T5043-2007
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50/T5054-2007
室外给水球墨铸铁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51/T5055-2008
室外给水钢丝骨架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51/T5056-2008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101-2004 J362-2004
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7:2000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CECS145:200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部份)建标[2000]202号
其余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1.2 应急供水的水质安全保障
地震灾害对供水水质安全的潜在威胁在于原水水质恶化,水源遭受污染,管网破损等。应根据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可能遭受污染威胁的种类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立即针对性地制订保证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管及对城市供水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统一对外宣传,各地应在抗震救灾指挥部之下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建设、环保、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城市供水应急保障指挥中心,负责城市供水的保障和应急指挥工作。
地震造成的山体滑坡、地层扰动,会使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浊度升高。因此,以地面水作为水源的净水厂应该强化常规处理管理,适当增加混凝剂投加量,降低出厂水浊度。以地下水(或河边的大口井)作为水源的水厂,应该进行洗井操作,待井水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后,再经消毒处理向管网供水。对于以河边的大口井作为水源的水厂,如果有过滤设施,则应马上投入运行,如果没有过滤设施,则应进行洗井操作。
水源地上游存在因危险品泄漏、杀虫防疫造成的化学污染和动植物尸体腐烂、大面积疫情造成微生物污染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做好预防化学污染和微生物污染的应急工作。要建立建设、环保、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采取查明潜在威胁,进行水源保护,扩大水源监测范围,增加原水检测项目,提高原水监测频率,做好应急药品储备,做好投加准备工作,强化水处理过程等措施。针对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可参考《城镇供水应急技术手册》。现有城市供水水源出现的污染不能通过应急水处理手段消除时,应使用备用水源或临时水源供水。
因为地震灾害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大面积破损,除了需要强化水处理过程之外,还要强化消毒过程,提高出厂水余氯水平,增加供水管网水质检测频率,确保饮用水安全。应急供水期间的出厂水余氯含量不应低于0.7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