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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08修订)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机关任免。

  第六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下列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地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工作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地区行政公署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本地区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

  (六)联系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在本地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和培训,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

  (七)开展信访工作,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地区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建议、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

  (八)对拟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本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

  (十)指导本地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

  (十一)指导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培训基层人大干部。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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