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产分清。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财产关系不明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和中会组织的资产,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五)职能分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主要依据章程和设立的规定承担职能,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行政职能部门的名义开展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或可由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职能依法移交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将适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工作,并从中牟利。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二者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四、脱钩工作步骤和时限
(一)工作步骤。脱钩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5月上旬至5月下旬)。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县(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脱钩工作方案。
2.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6月上旬至9月中旬)。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脱钩工作,切实做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机构和办公场所分设、人员分离、职能分明、财务独立等。
3.检查落实阶段(2007年10月10日前)。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工作动态,及时解决脱钩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脱钩时限。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于2007年10月10日前全部完成脱钩工作。
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完成脱钩工作后,必须于2007年10月10日前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或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和审批。
五、有关问题的处置
(一)人员安置。妥善安置人员是脱钩工作成败的关键,要依法、分类、稳妥地安置有关人员。
1.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退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所在行政职能部门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工作的,必须辞去行政职能部门的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