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6〕1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依此方案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案
为适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需要,保证市政府处理法律事务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履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二、市法制办承担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三、市法制办要充分发挥市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及其合法权益;
(三)参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合并、兼并、重组、破产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大型公用事业、基础建设项目或使用财政大额投资建设项目的涉法事务以及市政府重大招商项目的涉法事务;
(五)参与研究市政府对拆迁补偿、征地补偿、土地权属争议等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法律事务和法律案件的处理;
(六)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受委托办理政府其他法律事务。
四、市政府处理重大、疑难或事关政府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参与。
五、聘请律师参与法律事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政府已经对关键问题作出了决策,不涉及国家机密或政府机密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