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国税机关应当通过“一户式”管理系统,及时查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实时监控纳税人涉税活动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户籍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纸质资料进行管理,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纳税人户籍纸质资料的分户目录索引,方便查询、调阅。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户籍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并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指标有:漏征漏管率、日常巡查面、信息采集准确率、税种登记准确率等。其中:
漏征漏管率=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数/(已登记的纳税人户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数)*100%;
日常巡查面=巡查的纳税人户数/已登记的纳税人户数*100%;
信息采集准确率=采集准确的信息量/全部采集的信息量*100%;该项指标可以分项考核,如考核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信息采集的准确率;也可以分表考核,如考核税务登记表信息采集的准确率;
税种登记准确率=办理税种登记准确的户次/已办理税种登记的户次×100%。
各地国税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考核指标。
第三十八条 户籍管理考核应遵循“人机结合”的原则,并可通过查询征管软件、实地检查、外单位数据交换、设立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户籍管理考核应当对各岗位职责进行量化分解,合理确定分值。对经考核综合得分较高的,可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成绩较差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国税机关对税收管理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漏征漏管现象严重或者其他重大户籍管理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