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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户籍的比对分析

  第二十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拓宽和畅通部门间的数据信息交换渠道,完善协税护税体系。

  第二十七条 国税机关应当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信息和与外部门交换的信息,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及时分乡镇、街道、市场制作纳税人税务登记底册和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户清册,作为清理漏管户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机关的协作配合,按月或季交换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及时掌握纳税人有关户籍内容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税机关在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协作配合时,应当依法采集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变更信息和资金周转信息。

  第三十条 国税机关应当从统计部门采集行业利润、企业增加值等信息,从技术监督部门采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将从外部门获取的有关纳税人的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纳税人的户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国税机关应将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的信息及时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信息相比对,发生变化的,仔细核对、认真把关,并及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第六章 户籍的查询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 国税机关应当健全户籍管理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纳税人户籍信息的“一户式”存储和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户籍信息分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两大类。

  静态信息是指常用、通用、相对固定的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适用的税种税率、法人代表、企业类型等。国税机关通过纳税人上门申报和下户采集等方式取得静态信息。

  动态信息是指经常变化的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的财务指标、纳税申报、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领用存及纳税人信用等级等。国税机关通过“一盘式”信息采集系统及第三方信息交换等方式取得动态信息,实现一次录入,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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