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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主要审核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 核定管理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的核定。主要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实际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

  (二)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的核定。主要审核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月应税销售收入或应税劳务收入是否达到设置账簿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账簿设置是否齐全、计税依据是否准确、纳税申报是否准期等。

  第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是否按时向国税机关备案,纳税人实际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与向国税机关备案的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国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后,是否将其全部账号向国税机关报告。

第四章 户籍的日常巡查管理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将日常巡查与信息采集、政策宣传相结合,按照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的要求,通过日常巡查及时清理漏征漏管,了解与纳税人户籍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区域、巡查业户名称、巡查发现的问题、违章业户名称、违章性质和当场处理意见、巡查情况分析等。巡查记录作为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的重要内容应妥善保存,并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将巡查对象分为正常户、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等,并分别确定巡查重点。

  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和税源分布状况确定巡查周期,原则上每季开展巡查一次,山区及农村偏远地区每半年开展巡查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巡查。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日常巡查过程中,应重点监控其所得税是否纳入国税机关的征管范围,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后是否办理申报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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