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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12条”已被《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0日)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217号 2006年12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专业会议讨论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纳税人户籍管理清册(略)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人户籍管理工作,强化税源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所辖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进行户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户籍管理是指以信息化为支撑,以实地核查为基础,以多方信息比对为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及相关动态情况实施有效监控的一种税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 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涉税资格认定与核定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号报告、纳税申报情况、其他涉税情况及与外单位信息交换情况等。

  第五条 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务实高效、属地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纳税人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税务登记的审核

  第六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登记的信息和国税机关认定的管理信息,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登记户籍管理台帐,编制户籍管理清册(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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