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涉及面广,涉及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税收、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交通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监管部门要按照《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一)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对新核准建设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建成后由商务局组织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2.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有关规定查处。
3.负责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二手车交易情况。
(二)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把好过户关。公安车管部门按照市商务局提供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备案名单进行核实,确认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符合企业经营行为的,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不在备案名单内及所开票据不符合企业经营行为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公安车管部门应核实“车辆行驶证”中车主与票据中的交易双方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则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对于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管部门应核实有无委托拍卖合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没有委托合同和成交确认书的,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
2.把好合法关。交易前由公安部门对交易车辆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不合法的车辆不予以交易。依法查处盗窃、诈骗车辆,伪造证照、车牌等违法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及报废车辆。
3.会同市容部门对违规停放的交易车辆进行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根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
四条规定,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经纪机构五种类型进行登记,禁止交叉经营和超范围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