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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手车流通涉及面广,涉及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税收、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交通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一)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对新核准建设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建成后由商务局组织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2.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有关规定查处。

  3.负责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二手车交易情况。

  (二)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把好过户关。公安车管部门按照市商务局提供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备案名单进行核实,确认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符合企业经营行为的,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不在备案名单内及所开票据不符合企业经营行为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公安车管部门应核实“车辆行驶证”中车主与票据中的交易双方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则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对于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管部门应核实有无委托拍卖合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没有委托合同和成交确认书的,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

  2.把好合法关。交易前由公安部门对交易车辆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不合法的车辆不予以交易。依法查处盗窃、诈骗车辆,伪造证照、车牌等违法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及报废车辆。

  3.会同市容部门对违规停放的交易车辆进行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经纪机构五种类型进行登记,禁止交叉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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