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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是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资金证明文件;属合作投资资金的,由银行及投资方出具资金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依法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房地产和其它社会项目,要审查是否办理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拒不办理的,暂停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是审核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情况。对拒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未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项目,暂停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是审核合同及相关证照。要严格审核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以及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班子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理由和工期、质量的保证承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审批行为和程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依据、办理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政务中心办事窗口公示,建立施工许可审批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实施网上申报、审批、汇总与核查,为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创造良好服务条件。

  二、加强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实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现场进行踏勘,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的同时,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分别依法予以处罚。

  (二)实行发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颁发施工许可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以及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采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分别处以罚款,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公众媒体对违法施工的项目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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