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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省建设厅将即时核发《备案证》。省外企业办理了入川备案手续后一年内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但符合年度核验换证条件的,省建设厅换发有效期为半年的《备案证》,半年期满,仍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的,其《备案证》自行失效。

  四、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还应办理单项投标登记备案。企业办理单项投标登记备案按附件3的要求,将所需资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建设厅窗口审核、办理。省外企业参加项目投标时,应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和《四川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投标登记介绍信》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五、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四川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四川省的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入川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和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凡发现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要及时上报省建设厅,提出处理建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督促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清理出我省建筑市场。

  附件:1、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需提供的资料

  2、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年度核验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3、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川投标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1:
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四川省省外
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需提供的资料

  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可在http://www.scjst.gov.cn/或http://www.scjlw.com/上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3页面,一式四份);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设立分支机构专用介绍信;

  3、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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