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5.12”地震救灾过渡安置规划导则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8〕6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川省“5.12”地震救灾过渡安置规划导则》已经省政府同意,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省“5.12”地震救灾过渡安置规划导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5.12”地震救灾过渡安置规划导则
一、选址及功能要求
(一)安全首位
安置点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多发地段和次生灾害隐患区,如滑坡、泥石流、崩塌地段、洪水淹没线内、行蓄洪区、低洼地段等,避开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可燃材料堆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存放处、高压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及其影响范围。
(二)交通通达
应尽量靠近干线公路,有2条以上宽度不小于4米的通车道路与外部联系。
(三)设施配套
应尽可能靠近城镇,必须具有给水、电力接入和雨水自然排放条件,尽量满足污水以重力流方式排放。
(四)相对集中
尽可能结合生产和就业相对集中安置,结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及优化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宜结合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安置。
(五)经济适用
建筑要满足自然通风、采光、消防、抗震、疏散和卫生等基本要求。
(六)批量生产
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间规划设计,便于快速批量生产。
二、规模要求
原则上按每1000户、约4000人为一个临时居住单元,考虑基本配套设施,特殊情况下各地结合当地条件灵活掌握。
标准间面积为20平方米,每个标准间安置3-5人。
临时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户×1000户=20000平方米。
三、基本配套设施要求
每个临时居住单元基本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
(一)公共服务设施
1.生活服务设施
粮食与商品零售: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
医疗、救护和防疫: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
2.教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