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启用黑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证的通知
(黑建城[2008]30号)
各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城管、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局,省农垦、森工总局:
为依法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存、发展环境,根据《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系统正式颁发、启用《黑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证》(以下简称《监察证》)。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察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核发;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统一填写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申报表(附二张一寸免冠照片),并于6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城建处(联系人:郝春雷; 电话:0451-53677145)审查办理。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县级市)及农垦、森工系统辖区内从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均须出示《监察证》方可进行相关管理活动。
三、《监察证》持证人员有权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责任要求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持证人员可免费进入辖区内各种收费公厕、公园、风景名胜区、停车场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进行公务活动,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