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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提供下列材料(电子文档):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二)工程量清单;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应当齐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检查意见,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检查意见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反映。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发现招标人未报送招标控制价的,应当暂停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开标前5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责令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并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其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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