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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
  2、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证或考核合格证;
  3、监督人员的相关资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能力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满足监督人员基本条件且监督工作质量较好,能力考核为合格,由四川省建设厅发给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2、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3、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查实并处理的;
  4、不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6、有其它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岗位和退休的均应上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
  新调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考核申请,省总站将适时组织考核,及时向省建设厅申报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能力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离岗培训后,重新考核。能力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对两次能力考核不合格以及已经取得《建设质量监督资格证书》的人员存在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均应调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岗位,并收回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监督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48课时(含已报省质监总站备案、由市(州)监督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课时)。各监督机构组织业务学习不少于32小时,并有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的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执行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也可由其主管部门委托四川省建设厅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附件1: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时间:             

  四川省建设厅监督机构考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站长/职称

 

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持证监督人员数

 

办公面积

 

人均办公面积

 

计算机

 

能否网上办公

 

仪器设备

 

交通工具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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