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市、州)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考核组,对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考核监督机构填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
2、听取相关情况介绍;
3、检查有关资料;
4、随机抽取3-5个在建工程或竣工工工程,检查有关监督资料,并听取参建单位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5、听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6、写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对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由省建设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大城市设立的区级(市辖区)监督机构按市、州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三章 监督人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质量监督能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合格,并取得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监督人员分为监督员和见习监督员,见习监督员不得独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员基本条件:
1、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监督机构工作并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土木工程类初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3、应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4、具有从事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
5、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7、从事见习监督员工作一年以上,经工作考核称职的。
第十九条 见习监督员基本条件
1、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2、在监督机构工作并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3、具有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
4、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的能力考核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分考核认定、考试两种形式。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发给考核合格证:
申请考核认定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具有相应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
2、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年龄在50岁以上,具有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建筑工程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满20年;
凡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监督人员均应参加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监督人员考试合格证,考试不合格的,经重新培训后,再参加统一考试。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