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机构批准成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文件)。
第八条 监督机构专业人员配备的要求
各级监督机构应具有以下规定的质量监督持证专业人员并能满足当地工程量的监督需要。
(一)市、州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少于3人;
(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监督人员专业构成合理,建筑工程水、电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市、州应配备专业的安装人员和市政工程技术人员;
(四)边远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县(市)根据考核年度总体情况可适当考虑降低条件。
第九条 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资格
(一)市、州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县(市)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县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并从事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条 工作场所及硬件设备配置要求
(一)市、州监督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8台以上,并能直接进行网上统计上报数据;有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二)县(市)监督机构必须具有固定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配备计算机4台以上,并能直接进行网上统计上报数据;有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三)边远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县(市)可根据考核年度的发展情况适当考虑降低条件,但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各级监督机构必须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回弹仪,(2)混凝土钢筋检测仪,(3)测距仪。
市、州监督机构应该根据需要配备适应当地工程情况相应的仪器设备。
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含没有单列但从事有市政工程监督任务的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二)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三)机构人员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培训考核制度;
(四)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廉政建设制度;
(六)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七)财务管理制度;
(八)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
(九)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十二)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考核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实施,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