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08]40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市、州和扩权县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监督机构进行考核,也可委托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各市、州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监督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第二章 监督机构的考核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