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黑建质[2008]35号)
各市(地)、县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和森工总局建设局:
国家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第141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我省积极开展了检测单位资质考核认证工作,对规范检测市场,提高检测单位人员素质和检测能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资质考核认证过程中,发现一些考核认证程序、方法和要求与我省实际情况不相协调。为进一步推动和强化我省检测资质考核认证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检测单位通过资质考核认证在人员素质、设备能力、检测项目、检测工作和检测环境等各方面有个新的起色和发展,结合我省目前检测市场现状和资质考核认证遇到的实际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资质审批程序进行局部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建设厅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初审程序的通知》(黑建法[2008]1号)要求,凡检测单位申报检测资质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报,不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盖章。
2、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自接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送达的检测单位资质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及申报条件的书面决定。如需现场考核的,其考核时间不在审批时间内,但考核时间不应超过25个工作日。
3、考核时将从检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考核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将依据国家和省检测有关规定以及专家组的评审报告作出结论性书面意见。
4、凡对检测单位资质经考核认证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提出整改意见,自资质考核认证之日起整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凡20个工作日内未将符合要求的整改结果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视为未进行整改,资质考核认证结论为不通过。
5、检测单位同时申报多项检测资质的,资质考核认证时将同时进行,如某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该检测项的资质不予通过,不影响其它检测项的资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