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省建设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审计厅、黑龙江银监局六部门组成全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建设厅分管厅长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一名联络员。建立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各市(地)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
四、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08年4月):部署安排、宣传发动。
组织召开全省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动员大会,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专项举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451-53632262,投诉邮箱:liuyan53637358@126.com。
各市(地)专项治理工作由政府负责,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协助当地政府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包括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阶段(2008年5月-8月):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要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边查边改。
对普遍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报告;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向省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7月15日前,各市(地)要将本辖区自查自纠情况报送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8年9月-10月):监督检查、重点推动。
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地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采用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行动缓慢、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可提出撤换相关负责人的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阶段(2008年11月-2009年1月):分析汇总、巩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