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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黑建函[2008]123号)


有关市规划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
  2006年2月我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33号)精神,结合国家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政策,下发了《关于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06]3号)。有关地区的规划部门能够积极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属开发区进行总体规划编制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各类开发区也能够积极配合,主动编制总体规划,但由于国家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核准工作直到2007年3月才完成,所以,目前除哈尔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江、农垦鸡西完达山、绥化经济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外,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还没有全部完成。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城市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开发区的优势地位,带动本地区及我省经济的更好更快地发展。同时为了落实吉炳轩书记在哈尔滨市调研时强调的:“开发区也是城市建设的范畴,也要具备城市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新的城区。一定要特别注意,不能把现有的城市病带过去,必须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起点和标准一定要高一点”指示精神,省建设厅要求有关地市规划部门(农垦总局建设局)要继续做好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编制范围和依据
  经国家核准的国家级开发区以及面积在300公顷以上的省级开发区。
  开发区总体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的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依据进行编制。
  二、责任分工和编制审批程序
  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开发区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农垦总局建设局)负责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编制应在当地相关部门参与下,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征得当地人大同意,由当地人民政府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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