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市委宣传部协助主管部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加强对新闻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的管理,协助公安等互联网管理部门做好网上信息管理工作;
(十五)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二、处理原则
(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
(二)出现疑似或者食品安全事故时必须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进行紧急报告、调查处理和救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事件处理工作中,要以防止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发病、死亡,减少经济损失、查明原因,防止事态扩散,及时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
三、紧急报告制度
(一)发生中毒的宾馆、饭店、所在单位和个人、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法定报告人,在得知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报告。
1. 中毒人数少于30人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 中毒人数30-99人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 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卫生部法制监督司食品卫生处,电话010-64015609)、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厅法制监督处,电话0771-2805181)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771-5327580),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