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规划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将上述材料于7月5日前报地级市(行署)规划(建设)局。
(二)地级市(行署)规划(建设)局除提供前款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地及所属市县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绩效考核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地及所属市县规划效能监察开展情况的总体评价;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计划、方式、以及取得的成效;各项具体工作推进情况评价,应对本地区绩效考核表(《通知》附件2)中所列“组织机构建设与工作推进情况”等七项内容中每项内容开展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评价意见、存在问题、计划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等四部分内容。
2、各市地(含所辖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3)。
地级市(行署)要做好对所辖市、县的自检自查及指导工作,并汇总所辖市县的材料于7月15日前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规划处)。
三、积极整改,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各地要根据绩效考核表及省建设厅要求,妥善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应仔细对照《通知》附表2及本文件要求,对所缺制度、文件或暂时不能完成的事项要做出说明,并在本次填报之后立即进行整改。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要随时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督促和抽查;另外还要对各地自查自究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中将对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深入总结,对好的经验组织学习交流;同时,还要抓住几个反面典型,广为宣传,并予以通报批评,共同维护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检查完成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把检查结果向各地政府进行通报。另外各地还要做好迎接建设部、监察部对部分省、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抽查的准备。
(二)10月30日前,各地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新填报考核表,完成全年总结。各市地及所辖县(市)的总结报告及考核表,由各地(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11月5日前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其他事宜
(一)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全省规划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的主要依据;凡未按《通知》及本文件要求上报自检结果的地方和单位,除给予通报外,其地(市)及所辖市(县)将不能参加年终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凡发现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