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规[2008]20号)
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监察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规效能办[2008]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http://www.mohurd.gov.cn/cxgh/)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深入贯彻实施《
城乡规划法》,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反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各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实质,按《通知》及2008年全省规划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自检自查工作。
二、注重实效,认真准备考核资料
各市(地)、县要认真对照《通知》考核内容(《通知》附件2),认真填报并准备相关辅证资料,要做到行文规范、装订整齐。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市、县规划部门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通知》附件2);
2、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在近期规划图上标注已经编制完成控详规划的区域范围分布情况(A3纸);
3、以本市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指导意见;
4、市、县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
5、各项制度文件: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城市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制度、规划听证制度、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与查处制度、违反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