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各地都要建立房地产企业信访档案,对经核实确因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信访问题要记录在案,并对其在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实行追究制。信访问题未妥善解决的开发企业,不得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禁止重新申办或入股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六、建立房地产开发市场巡查制度。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建立对房地产开发市场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对房地产企业各项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信访问题处理情况以及房屋拆迁、商品房预(销)售等环节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年终要形成巡查报告,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年度审查的主要依据。
七、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时上报项目建设情况,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手册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全程监管。对不建立开发项目手册或不及时按照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
八、严格房地产市场“五证、两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五证”、“两书”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强制使用国家统一版本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项目审批。
九、强化房地产营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专业的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商品房的,销售人员要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业务培训合格,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十、严肃企业开发经营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资质证书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企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30日内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属市(地)、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许进入当地的房地产市场进行经营活动,各市(地)、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无条件予以备案。暂定资质和四级资质房地产企业不允许跨区经营;三级资质房地产企业可在省内市(地)间跨区经营,由市(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准入、准出证明;二级资质房地产企业可以跨省经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准入、准出证明。
各地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及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强化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