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通知
(黑建房[2008]28号)
各市(地)建设局、房产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各地要按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未建立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和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资本金由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款必须通过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储账户收取,并由预售款托管机构监督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预售款专用存储账户外收取预售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与商品房预售款托管单位签定托管合同并开设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一个商品房项目只能开设一个预售款存款帐户。商品房预售款托管机构由各级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或委托设立,商品房预售款托管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2005年以来,按照黑建房[2005]7号文件要求,我省各大中城市相继建立和开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对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要求各市(地)在今年年底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联机备案系统,并将商品房开发项目全部纳入联机备案系统管理,其他县(市)的联机备案系统最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并开通使用。
四、建立房地产企业诚信评定制度。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诚信评定,评定结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并(于每年的二月)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全省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并在“黑龙江建设网”和“黑龙江房地产网”上公示。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地市制定。对诚信评定等级差、社会信誉不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资质年检,不许承揽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跨区经营等手续,问题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