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建设单位的会计机构设置、财务人员的配备、使用和考核提出意见,支持建设单位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对派驻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参与各类与重点项目资金运作有关的合同、协议、变更事项的拟定,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六)参与涉及资金运作的各类会议,对项目资金的筹集、调度、担保及偿还事前提出意见,并对按进度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所有项目支出需经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支付;
(七)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运作和资金的收支情况,对重点项目的预算拨款、追加预算和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八)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九)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尽快编出工程结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结算,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将结余和相关的基建收入按规定及时上交市财政部门;
(十一)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固定资产权属确认与登记、国有资产验证等手续;
(十二)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承担相关责任:
(一)由于监督不力,致使重点项目的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的会计信息有违法或虚假现象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故意隐瞒或不制止、不纠正、不上报,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与建设单位合谋或串通,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和监理报告的;
(四)接受建设单位的馈赠、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在建设单位报销费用的,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通过建设单位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