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黑建安[2008]23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请到www.mohurd.gov.cn/zlaq/下载,以下简称建设部《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建设厅黑建安[2004]3号文件要求,按照建设部《办法》确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工作。黑建安[2004]3号文件与建设部《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建设部《办法》为准。
二、各市(行署、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办法》要求,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年度统计上报制度,自2008年起,在每年12月下旬将年度内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安全站。
三、建设部《办法》附件一中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定为“黑”;第二位“×”按照表1规定执行;第三位“×” 按照表2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