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或者所在施工单位组织集体向施工单位所在地市(行署、总局)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2年内,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资格证书不予延期,应重新申请考核新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1、作业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2、作业人员工作年限内参与施工的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工种。
3、作业人员工作年限内参与施工的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情况。
4、作业人员工作年限内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五)省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由县(市、行署、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在资格证书上违章操作记录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
(七)省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行署、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