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编号后签发。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二,编号规则见附件三。
第三章 从业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