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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培训能力的机构负责;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教材、聘任教师、考试命题、巡考、阅卷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等工作,有培训能力的机构主要负责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报批以及培训报名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等事项。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1、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司索工、建筑起重信号(指挥)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60周岁。
  2、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55周岁。
  (二)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附件一)。
  (三)从事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具有下列疾病等情况:
  1、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具有的疾病:器质性心脏病;精神病;癫病;震颤麻痹;癔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2、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并且尚未解除。
  3、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不得具有的疾病:高血压。
  (四)初中及以上学历。
  (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需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并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组织集体向所在地市(行署、总局)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表1)。
  第十条 市(行署、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市(行署、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报送省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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