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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黑建安[2008]24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厅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厅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境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指挥)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索工。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九)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机司机。
  (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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