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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设[2008]34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 [2008]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其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
  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来源及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招标公告备案、组建评标委员会备案、招投标结果备案和合同备案四个环节进行管理。各地市可按本地区情况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批程序,凡应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而未进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后续建设审批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设计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我省各类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标准如下:
  1、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且为专家库人员。
  2、专家库按专业和地域分类构成,专家库另设首席建筑学专家子库。首席建筑学专家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10年以上,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威信与影响力。
  3、每个评标委员会必须保证有一名首席专家参与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重新认定。
  请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月20日前将各地的评标专家和首席建筑学专家名单报送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请各地市认真贯彻执行此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附件:1、《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 [2008]6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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