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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
(渝交委路〔2008〕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

  (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根据重庆实际情况,经测算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三、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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