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宗教界开展“科学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市级各宗教团体:
为把学习和贯彻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及《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继续引向深入,进一步推进全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管理,充分发挥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团结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决定2008年在全市宗教界开展 “科学管理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和《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为依据,以科学管理为切入点,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内容,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着力加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在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积极作用。
二、基本任务
在科学管理年活动中,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组织,健全机构。市级宗教团体要依据本团体章程,本着高效、实用、精干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办公室、教务办公室、房产管理自养办公室和社会服务办公室。每个内设机构要配备少而精的兼职或专职的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市级宗教团体高效运行。符合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逐步建立区县(自治县)爱国宗教团体组织,使其成为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宗教活动场所都要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按“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标准,配齐管理组织人员,对寺观教堂实行民主管理。
(二)整治非法,规范场所。科学管理年活动中,要下大力气整治佛道教乱建的小庙,整治基督教私设的聚会点。要按照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条件规定,实行疏堵结合,该开放的按程序报批开放,该关闭的依法关闭,把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政府依法管理之中,使宗教活动场所在政府管理下合法、有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三)建章立制,民主管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寺观教堂管理组织成员,要遵守民主讨论决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随心所欲,甚至个人说了算。